病情简介:年9月5日,原告因“间断肝区不适1年半”进入被告处进行住院治疗,诊断为:“活动性肝硬化”。为进一步确诊,原告于年9月18日行肝脏穿刺术,术后,原告出现肝出血的一系列症状体征,被告予以一系列抢救、手术和常规治疗后,原告生命体征恢复正常范围。
法院审理: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,于年1月14日作出津天盾临床鉴字第号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。该鉴定意见书对于诊疗过程作如下分析:
1,患方以活动性肝硬化之诊断入院治疗,为进一步明确诊断,准备行肝脏穿刺术,相关的化验及检查结果显示,无肝脏穿刺禁忌症,操作前向患者本人进行了特殊检查告知义务,患者本人已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。肝脏本身血供丰富,肝脏穿刺操作为有创性检查,术后出血为常见并发症之一,但大多数为少量出血,一般经卧床休息、补液、止血等常规治疗后停止出血,可自行恢复。若穿刺损伤到局部大血管就可能发生大出血(属少见情况)。
2,原告在年9月18日完成肝穿刺操作后,于13:20出现出汗、胸闷、恶心、腹部不适、血压下降至80/50mmlg等症状和体征,血红蛋白由术前g/L逐渐下降至g/L、g/L,至9月20日下降至65g/L,床旁B超提示腹腔积液,经多次大量输血后,病情才趋于稳定,上述病情经过提示此次穿刺损伤到较大血管的可能性大,并造成大出血。
3,为避免在穿刺过程中出现损伤大血管的情况发生,临床在进行肝脏穿刺术的操作过程中,都需在超声定位引导下完成,以达到尽可能避免损伤大血管的目的。医方在9月18日(肝穿刺当天)8:46分医嘱记录单中有超声导向穿刺的超声申请单的医嘱记录,但未见相应的超声结果报告。病程记录(年9月18日12:40)虽有“超声引导”的记录,但未见关于彩超定位及对穿刺点定位的相关记载。操作过程中仅记载“以肝穿针穿刺,进针3.5cm,按下扳机,拔出肝穿针”,未见穿刺定位、进针部位(从第几肋间进入)、进针方向等,以及如何避开血管的相关记载。因此,根据此次肝脏穿刺术的相关记录,不能排除医方在穿刺时未按操作规范进行准确定位和进针,从而造成损伤较大血管,继而发生大出血的可能。
4,原告在出现大出血后,被告先行补液止血、观察内科治疗,保守治疗无效后进行开腹手术止血,术后未能完全止血,继而采用动脉造影介入栓塞术止血,最终达到完全止血,病人生命体征逐渐平稳。抢救过程符合诊治步骤及常规。
该鉴定报告对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如下分析:被告在对原告行肝脏穿刺活检的操作过程中,损伤了较大血管造成大出血,因病案中未见超声引导下关于准确定位、穿剌部位、进针方向等的详细、具体记载,故不能排除被告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缺陷,其与原告所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医方过错的参与度为主要作用。原告肝出血,行剖腹探查+肝脏止血、介入栓塞手术治疗,依据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标准第5.10.4.2条之规定,评定为十级伤残。原告肝出血,行手术治疗,依据GA/T-《人身损害误工期、护理期、营养期评定规范》第8.2.2条之规定,其误工期评定为天,其护理期评定为60天,其营养期评定为90天。
本院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90%的赔偿责任,计.8元。
简要分析:肝脏穿刺术的目的是进行肝脏组织活检,是直接了解肝脏组织病理变化的重要方法,以协助临床诊断及治疗。《肝脏穿刺活检湘雅专家共识》明确要求肝脏穿刺活检应由有经验的医生在彩超或CT引导下完成。肝脏本身血供丰富,肝脏穿刺操作为有创性检查,风险较大,被告操作前履行了特殊检查风险告知义务,肝硬化疾病造成肝脏合成凝血因子的能力下降、纤维化程度增加,与肝脏出血后出现凝血功能障碍有关等因素,虽然这些是患者自身因素,但不能使医方对自己的过错免责。医方是否在操作中进行了B超引导,只有术者自己知道,病历中没有记录,视为无B超引导,违反操作规范,发生严重后果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所当然。